省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有关情况的函》(冀卫办财务函〔2019〕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疫苗正常流通和安全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同意201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我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及县级疾控机构储存运输费收费,仍按《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医〔2017〕97号)规定执行。
请你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抓紧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申报收费项目,申请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9日
http://hbdrc.hebei.gov.cn/web/web/tzgl/2c9473846c933943016c9985d65c07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