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21-0017
浙财法〔202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规定,我们对现行由省财政厅(包括与其他省级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截至2021年10月31日,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58件(见附件1),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1件(见附件2),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7件(见附件3),现予以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1.浙江省财政厅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浙江省财政厅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浙江省财政厅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日
附件1:有效件.xlsx
附件2:拟修订.xlsx
附件3:废止或失效.xlsx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21/11/5/art_1164176_589235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