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21-0002
浙财采监〔202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本单位2021—2022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品目
编码
备注
A 货物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
计算机设备
A020101
1
服务器
A02010103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输入输出设备
A020106
打印设备
A02010601
4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5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6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显示设备
A02010604
7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401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A02010609
8
扫描仪
A0201060901
计算机软件
A020108
9
基础软件
A02010801
10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办公设备(A0202)
11
复印机
A020201
12
投影仪
A020202
13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14
LED显示屏
A020207
15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销毁设备
A020211
16
碎纸机
A02021101
车辆(A0203)
17
乘用车
A020305
18
客车
A020306
机械设备(A0205)
19
电梯
A02051228
电气设备(A0206)
20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21
空调机
A0206180203
通信设备(A0208)
22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808
其他货物
23
书籍课本
A05010101
限于义务教育教科书,包括义务教育国家课程、省级地方课程和配套作业本。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24
家具用具
A06
限于办公家具
25
复印纸
A090101
26
人用疫苗
A110703
限于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27
文教用品
A0904
限于义务教育辅助学习资源,包括义务教育音像教材、学具和科学计算器。义务教育音像教材和学具的范畴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C 服务
28
互联网接入服务
C030102
增值电信服务
29
云计算服务
指单项或批量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云计算服务,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服务
30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C0403
限于公车租赁服务
3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1
32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33
一般会议服务
C060102
34
会计服务
C0802
35
审计服务
C0803
36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C0805
限于资产评估服务
37
印刷服务
C081401
38
预算绩效管理服务
39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40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5040201
注:1.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2.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执行。
以上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具体采购规则如下:
(一)货物类集中采购项目
1.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全省采购需求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2.其他货物类集中采购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进行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系统以及行业馆、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
除云计算服务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竞价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可以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省级和设区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设区市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各级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100万元,市级80万元,县级60万元。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系统以及行业馆、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进行采购,但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未上架的,可以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省市县三级均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要求,为实行集中采购目录省域统一,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制度优势,从2021年开始,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全省统一执行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从2021年开始,全省统一执行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二)各级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财政部门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目标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鼓励采购单位将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依法组织采购。
(四)中央与地方共建单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可适用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五)《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x
《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21/1/14/art_1164176_589219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