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20-0016
浙财预〔2020〕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度)》,经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度)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度).xlsx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x
《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度)》政策解读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度)的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20/10/10/art_1164176_589211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