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9-0019
浙财企〔2019〕2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现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7〕92号)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十一条第(二)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删除该款第(三)项。此后顺序号依次修改调整。
二、第十四条第(二)点修改为“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后顺序号依次修改调整。
其余内容均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19年4月20日起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x
《关于修改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改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19/3/26/art_1164176_316356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