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行〔2018〕7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档案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完善专项资金周期滚动管理,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88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省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省档案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特此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档案局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浙江省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19/1/9/art_1164176_293106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