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行〔2018〕7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专项资金周期滚动管理,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15〕1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特此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http://czt.zj.gov.cn/art/2019/1/9/art_1164176_293101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