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建〔2018〕15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完善专项资金周期滚动管理,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129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特此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19/1/3/art_1164176_290335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