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建〔2018〕13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国土地矿专项资金和省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完善专项资金周期滚动管理,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地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3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1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省国土地矿专项资金和省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五年。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特此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地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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