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行〔2018〕6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完善专项资金周期滚动管理,现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15〕73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特此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http://czt.zj.gov.cn/art/2018/12/24/art_1164176_281026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