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行〔2018〕7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不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事业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13〕6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质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14〕14号)予以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浙财行〔2013〕64号、浙财行〔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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