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建〔2018〕14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市政园林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完善专项资金周期滚动管理,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建〔2015〕51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五年。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特此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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