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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 (55) 2022-10-19 21:05:44

ZJSP12-2018-0043

浙财社〔2018〕9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新规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社〔2016〕45号)相关规定已不再适应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该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已实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置换债务)运作的市县,要加强运作基金的管理监督和风险防控,原则上要求在2018年底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确有困难的必须在2019年底前如数收回。

特此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18/12/10/art_1164176_26975594.htm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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