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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 (55) 2022-10-19 21:05:45

ZJSP12-2018-0034

浙财基〔2018〕1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推动中央和省农村综合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推动中央和省农村综合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统一部署,由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统一组织,市、县(市、区)为主实施。农村综合改革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省财政按相关规定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给予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 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田园综合体创建、农村综合性改革、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区建设等改革试点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改革发展事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综改资金应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 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农综改资金量化给其他非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农村人口、乡村个数、地方财力情况、年度重点改革任务、工作考核结果、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各市、县(市、区)农综改资金。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农村综合改革重点改革任务,按照《预算法》要求及时下达农综改资金。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农综改资金后应及时下达预算并支付,农综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发挥乡镇财政部门对农综改资金使用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农综改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乡镇财政支付。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农综改资金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足额安排本级资金,与省财政厅下达的农综改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需要。需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根据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加强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库建设,综改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改革任务确定后,应及时将建设项目纳入“农村综合改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对年度内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进展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考核,自评考核情况于1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在各地自评基础上,对各地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需要对重点改革事项及相关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考评,对考评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按要求建立健全农综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农综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农综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建立资金分配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综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3〕15号)同时废止。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18/10/12/art_1164176_21780234.htm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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