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 华东
  • >
  • 浙江省
  • >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资金...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资金...

浙江省 (37) 2022-10-19 21:05:45

ZJSP12-2018-0027

 

浙财农〔2018〕5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浙江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称为“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并结合浙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级农口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省级农口相关部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市县财政、农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省切块资金的分配、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其中: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等产业类资金重点结合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中涉及的耕地用途变化、地力质量水平、长年抛荒年限等情况界定,各地可自行确定具体操作细则,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

第六条 适度规模经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面。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新产品试点等方面。

第八条 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方面。

第九条 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高产创建、良种良法、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旱作农业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农业(渔业)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等方面。

第十条 畜牧水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畜禽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美丽生态畜牧业发展、畜牧水产标准化养殖及畜牧良种推广等方面。

第十一条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产品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农村信息化、农业全产业链建设等方面。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方面。

第十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等方面。

第十四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弥补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预算支出缺口,以及兴建楼堂馆所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七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用于相关试点项目的资金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十八条 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在省里收到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文件的20日内,及时提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支出方向的分配建议,并报省财政厅,其中: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应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再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文件的30日内,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下达额度和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分配建议和分解的绩效目标建议等,审核下达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专员办。

第二十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地可在落实相关政策和完成省下达的相关任务的前提下,对其他资金在本专项的支出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口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加强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口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省下达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在收到省下达中央资金的60日内,报省财政厅、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口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山林)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由当地农业、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批复,并抄送省级农口相关部门、省财政厅。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省级部门验收外,其他项目原则上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级财政、农口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口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本地区年度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口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口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05〕19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财农字〔2008〕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3〕5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3〕6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3〕392号)同时废止。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浙江省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资金...

http://czt.zj.gov.cn/art/2018/8/13/art_1164176_20267866.html

THE END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