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 华东
  • >
  • 浙江省
  • >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的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的函

浙江省 (44) 2022-10-19 21:05:46

ZJSP12-2018-0016

浙财综〔2018〕12号

 

省人力社保厅:

你厅《关于要求设立浙江省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的函》(浙人社厅函〔2017〕62号)悉。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艺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6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函〔2017〕120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8〕9号)等有关规定,凡申报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按评价条件申报评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经研究,同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依法组织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二、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6〕71号)规定执行。

三、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依法收取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时,应按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另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的函》解读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的函

http://czt.zj.gov.cn/art/2018/5/8/art_1164176_18030640.html

THE END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