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8-0003
浙财科教〔2018〕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75号),切实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设立省级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为加强该项研发后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75号),省财政设立省级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研发后补助资金”),对重视创新和研发投入力度大的企业进行奖励,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条 研发后补助资金纳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技术创新引导”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市县指标管理。
第三条 研发后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不含宁波,下同)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研发后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组织绩效评价。市县财政局负责研发后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研发后补助资金6000万元,按“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省统计局有关资料,以我省上上年度省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前500名的企业名单(以下简称“排名前500名企业”),作为因素实行分档计分。
第六条 分档计分标准为: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前100名(第一档),各5分,计500分;第101至300名(第二档),各2.5分,计500分;第301-500名(第三档),各1分,计200分;合计1200分,每分值补助额为5万元,市县补助额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县补助额=∑(该市县分档获奖企业数量×标准分值)×5万元。
第七条 按照《预算法》要求,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并附排名前500名企业即获奖企业名单。由市县财政局统筹相关资金后拨付到获奖企业。
第八条 市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筹措和奖补办法,可以只对排名前500名企业给予奖补,也可以在统筹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市县相关资金后增加奖补企业名单。
第九条 研发后补助资金由企业自主用于后续研发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于非科研项目的基本建设、生产经营、人员待遇等支出。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本办法执行3年之后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该项资金是否继续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市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截留挪用研发后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获奖企业存在挤占挪用研发后补助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9日起施行。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省级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18/1/18/art_1164176_152378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