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法〔201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拨付操作规程》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拨付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职责,根据《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在办理拨付国家赔偿费用过程中应遵守依法合规、快捷高效、全程留痕的原则。
第三条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相关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级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财政部门接到本级人民政府支付通知之日即为受理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之日或自接到本级人民政府支付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并分别告知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
财政部门认为支付申请或者支付通知中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收到财政部门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财政部门终止支付申请或支付通知;赔偿义务机关修改后重新提交的,财政部门自收到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意见之日起恢复办理支付申请或支付通知。
财政部门提交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处理的时间不计算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15日期限内。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赔偿义务机关部门预算中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部门预算安排不足的,财政部门按预备费的使用规定报批后,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追加其部门预算。
第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指标核定通知单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申报用款计划,并同时将用款计划申报情况告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报的用款计划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用款计划,并同时将批复完成情况告知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 支付方式为财政授权支付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后2个工作日内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资金支付完成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及时将支付完成情况告知财政部门。
支付方式为财政直接支付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并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支付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支付完成后,财政部门应将支付完成情况告知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国家赔偿费用支付业务。
第九条 财政部门完成拨付后,应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受理通知书(参考格式)
2.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参考格式)
3.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参考格式)
4.国家赔偿费用支付情况通知书(参考格式)
浙财法〔2017〕6号附件.doc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拨付操作规程的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17/7/31/art_1164176_88251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