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7-0018
浙财文〔2017〕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按照“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改革服务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对《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60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增加专项资金来源表述。“第二条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设立,用于支持我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稳步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周期暂定2015-2017年,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估,绩效好再安排一个周期”,修改为:“第二条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和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共同安排。专项资金安排周期暂定2015-2017年,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估,绩效好再安排一个周期。”
二、强调各级部门职责。“第五条 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修改为:“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绩效评价;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资金的分配和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分配和下达、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开展项目储备库管理等。各市县财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安排、监督检查、跟踪问效、项目储备、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修订支出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一)村级室内固定电影放映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购置;(二)农村电影放映购买服务;(三)农村群众观影需求调查;(四)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同意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相关项目”,修改为:“(一)村级室内固定电影放映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购置(宁波除外);(二)建制镇符合条件的新建(改建)首个多厅数字影院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购置;(三)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同意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相关项目。”
四、增加违规违法处罚内容。第十七条修改为:“各级财政、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行为,或者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市、县(市、区)收回或相应扣减省级专项资金。”
其余内容均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17年6月6日起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修订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修订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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