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7-0013
浙财综〔2017〕1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的通知》(财综〔2016〕4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办发〔2016〕1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从2017年5月13日起开始试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方案
为切实规范财政票据监管,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办发〔2016〕101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3〕41号)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浙江省省级财政票据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方案。
一、总体要求
浙江省省级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在行政管理中大力推行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的具体措施。要严格执行随机抽查监管和财政票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监管责任;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机制,公开抽查程序和结果,保障用票单位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法律依据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办发〔2016〕101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等有关规定,开展浙江省省级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
(二)抽查主体
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票据中心)作为财政票据监管部门,是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工作主体,按要求对浙江省省级和省以下涉及省级政府非税收入分成的用票单位实施财政票据随机抽查监管工作。
(三)抽查对象
财政票据随机抽查监管的对象:省本级财政票据用票单位、有政府非税收入省级分成项目的市县用票单位、两年内未在省票据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核旧领新”业务的省本级财政票据用票单位。
(四)抽查内容
财政票据随机抽查监管内容是用票单位执收、划缴、清算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情况,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国家和省有关清费减负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一)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省本级财政票据用票单位、有政府非税收入省级分成项目的市县用票单位、两年内未在省票据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核旧领新”业务的省本级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全部纳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每年更新一次,更新截至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
(二)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
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票据中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为主体组成检查人员名录库,供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使用。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三)确定随机抽查方法
1.抽查对象的确定。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增加社会负担”的抽查监管工作要求,采取定向和不定向相结合的方式抽取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对象,每年开展一次,抽查比例具体是:省本级财政票据用票单位10%,省级有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收入项目的市县用票单位8%,两年内未在省票据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核旧领新”业务的省本级财政票据用票单位15%。
2.检查人员的确定。成立财政票据监督检查组,检查组至少有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具体名单由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其中1名担任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其他人员从经政府采购入围的从事审计业务社会中介机构中选派。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的检查人员如有按规定需回避情形,应予以回避,所需检查人员重新随机抽取。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建立公示制度
按照“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要求,按规定及时公开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检查人员、抽查方法、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努力通过随机抽查工作,形成有效震慑,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和管理财政票据。
四、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流程
(一)制定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每年年初根据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和财政票据监管需要,制定当年财政票据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监督检查文件,有序开展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
(二)按要求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按照“双随机”抽查监管的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示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抽查工作,形成检查结论
检查组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规定程序和方法,对抽查对象开展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组就检查工作情况及结果形成检查结论,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公开检查结论和处理结果
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按规定公开检查结论和处理结果,督促用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纪律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严格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财政厅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注意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协调,坚持原则,依法依规检查,体现良好的专业水平,树立财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外披露任何与检查有关的信息,做好涉密信息的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将检查进展和未定性的问题向外披露。
(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应坚持寓监管于服务,密切关注被检查对象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督促被检查对象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
(四)加大宣传培训
加强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业务的宣传和培训,一是加大随机抽查和财政票据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解读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报道,解疑释惑,增进理解,为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二是加强对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保障抽查工作顺利进行。
《浙江省省级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方案》政策解读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方案的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17/4/25/art_1164176_67823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