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7-0009
浙财农〔2017〕1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6〕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淤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对《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7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六条第三款“面上水利项目”的具体范围中增加“河湖库塘清污(淤)及污(淤)泥处置”。
二、第九条第2点修改为“2.面上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任务根据项目类型不同,按海塘、河堤长度,圩区等农田水利项目面积,水库(闸)山塘数量,河湖库塘清污(淤)及污(淤)泥处置方量等指标。此外,对采用生态环保方式安全清理、处置受污染淤泥的市县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实施期限为2016年~2020年,奖补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河湖库塘清污(淤)及污(淤)泥处置”。
三、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补充以下内容:“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使用、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若干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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