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金〔2017〕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充分认识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及PPP项目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录入、维护、更新,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等PPP参与主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接。对于公开内容的方式属于及时公开的,信息提供方应当在公开时点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经实施机构审定后的确认函和公开信息资料电子文档;公开方式属于适时公开的,信息提供方应当在公开时点届满前1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经实施机构审定后的确认函和公开信息电子文档。
三、对已录入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信息,请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于3月1日前,会同项目实施机构进行审查,确保项目信息符合文件要求。以后年度应于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pdf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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