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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行〔2016〕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开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委发〔2014〕13号)精神,现重申党政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外宾接待经费等六项综合性公务支出开支标准。
会议费:省级自2014年1月26日起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执行;市县在省级机关会议费标准以内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订并执行。
培训费:省级自2014年1月28日起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执行;市县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订并执行。
差旅费:自2014年4月1日起分别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5〕104号)及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系列解答(浙财行〔2014〕19号、25号、55号、93号)执行。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在规定的同级别人员差旅费各项限额标准内,根据路程、出差时间及交通状况等制定相应的标准及执行规定。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外宾接待经费: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按《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3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29号)执行。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自2014年6月1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按《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31号)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梳理、对照检查。上述各项规定施行以来,凡执行中擅自违反的,要立即整改;凡自行制订的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开支标准超过上述制度规定的,必须立即纠正,重新予以修订。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公务支出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各部门要强化对所属单位的监管,确保严格执行各项公务支出开支标准。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各地、各部门仍有违反上述公务支出开支标准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委发〔2014〕13号)第十一章之规定,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超出开支标准部分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申公务支出开支标准 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16/3/2/art_1164176_7118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