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5-0022
浙财教〔2015〕6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了《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设立,用于支持我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稳步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周期暂定2015-2017年,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估,绩效好再安排一个周期。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的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省级引导、市县为主、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级室内固定电影放映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购置;
(二)农村电影放映购买服务;
(三)农村群众观影需求调查;
(四)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同意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相关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及福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法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地方财力因素、业务工作量因素、其他因素等3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地方财力因素(20分)。按二类六档财政补助办法确定分值。
(二)业务工作量因素(70分)。根据各地村级室内固定电影放映点建设项目数、农村电影放映购买服务项目、农村群众观影需求调查项目计算得分。其中:
1.村级室内固定电影放映点项目数40分;
2.农村电影放映购买服务项目数20分;
3.农村群众观影需求调查项目数10分。
(三)绩效考核完成因素(10分):当地绩效考核完成得分÷全省各市县平均绩效考核完成得分×10分。主要依据上年工作完成绩效、当年工作完成进度和下年工作计划的科学合理性确定。
(四)若某市、县(市、区)当年业务工作量因素得分为0的,其因素综合得分也视同为0。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分配因素及因素权重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法:各市、县(市、区)分配资金=各市、县(市、区)因素综合得分÷全省市、县(市、区)因素综合得分总计×专项资金总额。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一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于每年10月底前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规模、相关数据审核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每年11月底最终确定各市、县(市、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的方式于当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市、县(市、区)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统筹地方财力,会同同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制订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在省财政资金文件下达2个月内将《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备表》报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见附件,一式2份,含电子版,统一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汇总)。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实地了解,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信息公开,按照“数字财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做好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绩效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考核,对各市、县(市、区)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市县收回或相应扣减省级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8日起施行。《浙江省多厅影院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0〕249号)和《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多厅影院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通知》(浙广局发〔2013〕167号)同时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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