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5-0020
浙财教〔2015〕5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宣传部: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制定了《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2015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设立,用于支持基层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专项资金安排周期暂定2015-2017年,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基层宣传文化工作的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四条 资金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重点,统筹平衡;
(三)注重绩效管理、长效机制;
(四)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和宣传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宣传部门主要负责分配因素测评、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基层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如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文化小镇培育打造、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等;
(二)精神文明建设。如“春泥计划”推进实施、文明村镇(社区)创建、“双万结对”等;
(三)基层宣传文化活动开展;
(四)支持基层宣传文化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及福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因素和方法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地方财力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其他因素等3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地方财力因素(20分)。按二类六档财政补助系数确定。
(二)工作成果因素(70分)。根据各地围绕全省宣传思想文化中心工作,宣传文化阵地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文化活动开展等方面的完成情况计算得分。工作成果测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因素(10分)。指承担国家或省里下达的特殊任务情况以及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情况。
若某市、县(市、区)当年工作成果因素和其他因素得分皆为0的,其各因素综合得分也视同为0。
第九条 工作成果测评要规范申报程序,原则上要有测评办法。对于测评位于全省前列的县(市、区),给予工作成果因素分,当年资金补助额度根据地方状况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其他因素综合计算。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分配因素及因素权重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算方法:各市、县(市、区)分配资金=各市、县(市、区)因素综合得分÷全省市、县(市、区)因素综合得分总计×专项资金总额。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于每年10月底前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规模、相关数据审核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每年11月底最终确定各市、县(市、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的方式在当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市、县(市、区)宣传部门。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统筹地方财力,会同同级宣传部门制订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在省财政资金文件下达2个月内将《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备表》(附件1)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备案(一式2份,含电子版,统一送省委宣传部汇总)。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实地了解,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数字财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要按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准备工作,逐步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考核,对各市、县(市、区)上年度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市县收回或相应扣减下年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备表( 年度)(略)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15/4/15/art_1164176_7119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