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5-0003
浙财社〔2015〕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为促进全省优抚、社会福利等民政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201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民政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民政厅根据我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编制优抚及社会福利专项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本级项目的实施。省财政厅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并会同省民政部门对各市、县(市、区)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五条 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社会公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民政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主要包括:
1.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机构营运补助;
2.政府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生活、医疗补助和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助;
3.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补助;
4.烈士纪念设施等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及设备设施补助;
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补助;
6.救灾减灾机构及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及设备设施补助;
7.婚姻登记场所、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等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设备设施补助;
8.社会救助机构、数字民政等民政业务工作设施建设和设备设施补助以及民政工作创新发展等经费补助;
9.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和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支出补助;
10.其他支持和促进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等民政事业发展的经费补助,以及“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资助支出。
第六条 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发展专项资金纳入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项目内容分别选取不同因素。对有特殊规定要求或不宜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如创新性和示范性的试点项目资金,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采用竞争性分配等方式进行分配,并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根据省确定的政策,需对各市、县(市、区)优抚及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各项民政事业给予经常性补助的项目,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分配的因素包括:
财力状况:根据各地财政财力状况,向欠发达地区适当倾斜,按照省财政关于地方财政财力状况的分类分档补助系数确定。
工作任务:当年度确定的工作任务等;
规定建设标准及规定建设面积:建设中的民政服务设施建设面及标准和符合规定的床位数等;
服务(救助)的对象:各类相关社会服务救助对象;
规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政府及部门确定的优抚及社会福利、社会救助补助标准等;
工作绩效等:经过考核评审后工作业绩、资金支出进度、资金使用绩效等。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民政工作中心任务,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民政事业创新和引领示范的需要,适时对分配因素、权重进行调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各市、县(市)。除了需要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配套下达的以外,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原则上在当年预算批准后三十日内下达各地。
第九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在每年10月底前按资金规模的70%提前预告市县,并逐步提高提前预告的比重。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预告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地收到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统筹当地财力安排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年底前将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第十一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根据《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做好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绩效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第十三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省级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03〕77号)、《浙江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7〕13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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