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4〕19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宁波不发),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教育基金会获得2014年度、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
201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杭州市江干区人...
http://czt.zj.gov.cn/art/2015/1/23/art_1164176_7119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