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教〔2014〕20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体育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全省体育事业发展,加强省扶持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体育局
2014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和促进我省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发展等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结合我省体育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省体育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上报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为体育工作任务重、工作成效显著和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重点支持促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群众体育发展因素、竞技体育发展因素、体育产业发展因素、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因素、地方财力状况因素和其他因素。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结合我省体育发展情况,可适时对下一年度的分配因素及权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在本年度经费下达时一并告知。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群众体育发展因素,占50%。主要用于补助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
1.创建小康体育村工作,占25%。根据新创建小康体育村数量确定。欠发达地区按1.5系数计算数量。
2.全民健身工作,占18%。其中,创建省级全民健身中心(广场、体育主题公园)工作占5%,根据新创建的省级全民健身中心数量确定;全民健身活动占13%,根据全民健身片区活动、海洋体育、科技体育、生态体育、幼儿体育、校园足球、健身走及广播体操等活动的人数和天数确定。
3.体育强市、强县(市、区)、强镇建设工作,占20%。体育强市建设10分、强县(市、区)建设3分、强镇建设1分。
4.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占22%。根据乡镇全民健身中心、中心村全民健身广场、中心村体育休闲公园、健身步道、拆装式游泳池、笼式足球、社区多功能运动场、轮滑公园等公共体育设施数量确定。
5.优秀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占5%。根据新建优秀体育俱乐部(包括职工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数量确定。
6.其他工作,占10%。根据浙江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级标准测试工作(测试人数为总人口的5‰)、老年和幼儿体育活动及培训工作、乡镇学校体育设施改造及其他工作确定分值。
某市县群众体育发展补助=(该市县新创建小康体育村数量/∑市县汇总数×25%+该市县新创建省级全民健身中心数量/∑市县汇总数×5%+该市县全民健身活动(天数×人数)/∑市县(人数×天数)×13%+该市县体育创强得分/∑市县汇总得分×20%+该市县公共体育设施数量/∑市县汇总数×22%+该市县新建体育俱乐部数量/∑市县汇总数×5%+该市县其他工作得分/∑市县汇总数×10%)×专项资金总额×50%。
(二)竞技体育发展因素,占15%。
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根据比赛活动的人数、天数,按体育竞赛定额包干标准(每人每天补助130元)进行补助。
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国家级的后备人才基地按国家补助经费1:1配套;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4年为一周期,每个每年25万元;省单项、县级后备人才基地,4年为一周期,每个每年15万元;省级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每年创建),4年为一周期,每个每年2万元;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户外营地按国家补助经费1:1配套;上年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省级青少年体育户外活动营地创建成功的,每个分别一次性补助2万元、10万元。
按上述标准补助后的剩余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业余体育训练和体育人才输送等工作开展。
1.业余体育训练,占90%。根据业余体校(单位)个数占60%、获得省运会(全运会、奥运会)的成绩占30%、退役运动员安置任务的完成占10%,计算补助金额。
2.体育人才输送,占10%。根据每年各市、县(市、区)向省运动队输送并转正招工运动员的数量占全省总输送人数的比重进行分配。
剩余资金=专项资金总额×15%-(该市县省级青少年体育竞赛人数×天数×130元/人·天)-该市县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数量×相应补助标准。
某市县竞技体育发展补助=该市县省级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人数×天数×130元/人·天+该市县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数量×相应补助标准+该市县业余体校数/∑市县汇总数×60%+该市县省级以上运动会比赛成绩任务/∑市县成绩任务汇总数×30%+该市县退役运动员安置任务×/∑市县安置任务汇总数×10%)×90%×剩余资金+该市县输送运动员数量/∑市县输送运动员汇总数×10%×剩余资金。
(三)体育产业发展因素,占15%。主要用于扶持体育竞赛表演、体育产业服务平台、体育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运动休闲、体育产业创新及品牌培育的发展等。分配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体育产业规模占30%,根据省统计局最新发布的省体育产业统计数据计算,包括体育产业增加值、体育产业增加值增幅、体育服务业增加值占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
2.体育产业成果占20%,根据各地上报统计汇总,包括体育产业基地培育、体育产业品牌培育、体育产业项目培育情况。
3.重大体育产业活动占15%,根据各地上报统计汇总,包括承办重大体育产业活动、拥有职业联赛主场情况。
4.工作质量及绩效占25%,根据各地上报统计汇总和上一年度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本市项目建设情况考核和绩效评价,包括政府投入情况、政府组织情况、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市级项目库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5.省级重点工作完成占10%,根据各地的省级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某市县体育产业发展补助=(该市县体育产业规模得分/∑市县得分汇总数×30%+该市县体育产业成果得分/∑市县体育产业成果得分×20%+该市县重大体育产业活动得分/∑市县重大体育产业活动得分×15%+该市县工作质量和绩效得分/∑市县工作质量和绩效得分×25%+该市县省级重点工作得分/∑市县省级重点工作得分×10%)×专项资金总额×15%。
(四)体育场地设施因素,占12%。新建、改扩建体育场馆按定额补助外,剩余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
1.新建体育场
(1)体育馆:3000座及以上补助200万元;1500—3000座(不含3000座)补助150万元;1500座以下(不含1500座)补助100万元。
(2)体育场:20000座及以上补助400万元;5000—20000座(不含20000座)补助200万元;5000座以下(不含5000座)补助100万元。
(3)游泳馆(池):1500座及以上的50标准游泳跳水馆补助200万元;500-1500座以下(不含1500座)的50标准游泳馆补助150万元;500座以下(不含500座)的50标准游泳馆补助100万元;室外50标准游泳池补助50万元。
2.改(扩)建或重大维修体育设施
根据发改委立项批复,概算或决算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补助400万元,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补助200万元,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补助10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补助50万元。
3.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
剩余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考核、运营综合评价、结合上年度公共体育服务情况、接待健身人次、体育健身活动举办情况、体育培训开展情况等因素统筹核定不同开放等次给予奖励。
剩余资金=专项资金总额×12%-新建体育场馆补助总额-改扩建体育场馆补助总额。
某市县体育场地设施补助=新建体育场馆补助金额+改扩建体育场馆补助金额+剩余资金中该市县所得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额。
(五)地方财力状况因素,占5%。根据按现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二类六档财政补助系数),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予以补助。其中:一类一档市县10分,一类二档市县9分、一类三档市县8分。
某市县地方财力补助=该市县财力得分/∑市县财力得分×专项资金总额×5%。
(六)其他因素,占3%。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根据省体育系统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财政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全省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工作任务一次性认定的补助。
第九条 各地体育部门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体育事业、体育产业、体育场馆等因素相关基础数据资料及区域性、突发性的重大工作任务,以书面形式报省体育局。省体育局负责对市县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月30日前提出意见和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复核确认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快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原则上在每年10月底前按资金规模的70%提前预告市县,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提高预告比重。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预告的资金列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的方式,在当年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1个月内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用于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发展和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其中,体育产业发展补助用于支持本地区符合全省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的体育产业项目,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说明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
第十四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政务公开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要求,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要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各地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也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分配挂钩。
第十七条 对扶持体育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绩效不明显的市县,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将责成其及时纠正;对违反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省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分配规则。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15/1/22/art_1164176_7120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