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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

浙江省 (37) 2022-10-19 21:06:00

  浙财社〔2014〕2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不发):

  为推动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完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任务等方面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对专项进行周期综合评价,绩效好的,再奖励安排一个周期。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因素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安排、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预算、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在每年编制下一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结合全省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和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后三个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的因素具体包括监管能力建设因素、中心工作任务因素、地方财力状况因素、绩效及其他因素等。

  (一)监管能力建设因素。由各地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情况、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基层站所规范化建设情况以及国家(省)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情况等来确定。

  (二)中心工作任务因素。由执法办案任务、专项整治任务、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任务、不良反应监测任务等中心工作任务量来确定。

  (三)地方财力状况因素。根据各地财政财力情况确定,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按照省财政关于地方财力状况的分类分档办法确定补助系数。

  (四)绩效和其他因素。依据各地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以及省财政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来确定。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七条 各因素的权重由省财政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每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以及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当年预算批复后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供相关依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当年预算批准后1个月内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第九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在每年10月底前按资金规模的70%提前预告市县,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提高提前预告的比重。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预告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下达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各地不得移作他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并将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各地要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第十二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经费拨付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经费使用不规范的市县,将责成当地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同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

http://czt.zj.gov.cn/art/2015/1/22/art_1164176_712020.htm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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