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4-0045
浙财综〔2014〕63号
杭州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委托市水务集团执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杭财综〔2014〕8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查对,由于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和工作职责调整,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无法正常执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继续保留市城乡建委城市市政配套职责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职责,并同意市城乡建委委托市水务集团执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府办简复第B2014419号)。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同意由杭州市水务集团受委托执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请督促杭州市水务集团切实落实执收公示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组织执收,资金及时全额上缴财政,自觉接受审计、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委托杭州市水务集团执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http://czt.zj.gov.cn/art/2014/12/22/art_1164176_7120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