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4-0038
浙财综〔2014〕55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后停止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浙公函〔2014〕32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按照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219号)要求和你厅《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实施方案》(浙公办〔2014〕148号)规定,2014年9月30日前,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将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彻底脱钩,实行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在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公安系统彻底脱钩并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同意将原公安系统执收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及时到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购领证缴销手续。
三、本复函有关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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