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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浙江省 (82) 2022-10-19 21:06:03

  浙财行〔2014〕6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妇联(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根据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我们对《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12〕5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

201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妇女儿童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妇女儿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资金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根据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结合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需要与财力可能,保障重点,统筹平衡;

  (三)专款专用,讲求绩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实事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支持妇女创业就业、婚姻家庭服务、妇女素质提升等实施工作;

  (三)支持妇联组织基础建设和妇女儿童服务阵地建设工作;

  (四)支持妇女儿童发展理论研究及创新性工作;

  (五)支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各因素的权重由省财政厅和省妇联根据每年全省妇女儿童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分配因素包括:人口因素、地方财力状况因素、重点工作因素和其他因素等4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人口因素。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地女性人口数量确定。

  (二)地方财力状况因素。根据各地财政财力状况,向欠发达地区适当倾斜,按照省财政关于地方财政财力状况的分类分档补助系数确定。

  (三)重点工作因素。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和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明确的实事项目及妇联创新和示范带动等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确定。

  (四)其他因素。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妇联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确定。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妇联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省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情况,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省妇联负责于每年12月31日前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包括量化指标、权重系数和计算公式等,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在每年10月底前按资金规模的70%提前预告市县,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提高提前预告的比重。各地财政应根据要求,将提前预告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的方式在当年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下达到各地财政。专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入列“110029919群众团体事务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按用途列“2012999其他群众团体事务支出”科目。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并将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妇联备案;省财政厅、省妇联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实地察看,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数字财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力度和进度,省财政厅和省妇联要按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执行、监督、绩效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准备工作,逐步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年底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妇联。省财政厅、省妇联将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第十五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妇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妇联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12〕5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http://czt.zj.gov.cn/art/2014/9/16/art_1164176_711985.htm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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