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2014〕7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山洪灾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4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4〕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和市县共同承担。省以上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依据水利部商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在《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内确定的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
第三条 省以上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包括前期基础工作、防治区山洪灾害调查、重点防治区山洪灾害详查、山洪灾害分析评价、调查评价数据审核汇集及成果集成、调查评价业务培训等支出;
(二)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包括监测系统补充完善、预警系统补充完善、县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完善及各级信息管理和共享系统建设、群测群防体系完善以及山洪灾害应急保障系统建设等支出;
(三)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包括洪水风险图规范制度制定、洪水风险图通用软件开发、洪水风险图编制、洪水风险图管理与应用系统建设、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等支出;
(四)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包括采取修建护岸、堤防等工程措施支出。
第四条 省以上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镇及景观建设、修建楼堂馆所、车辆购置、人员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等支出。
第五条 山洪灾害调查评价、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和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项目,在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省级按照专项转移支付两类六档系数给予适当补助,省以上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75%;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在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省级按中央补助资金的50%为基数,按专项转移支付两类六档系数进行补助,省以上补助资金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70%。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对全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资金不落实、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较差的市县,将酌情扣减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制定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下达各市、县(市、区)。
第七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下达县(市、区)的省以上补助资金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同级财政。其中,中央资金有结余的,统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省级资金有结余的,用于项目的运行维护或后续建设。
第九条 山洪灾害防治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山洪灾害防治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购置的物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十一条 山洪灾害防治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专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不得将资金用于与山洪灾害防治无关的项目。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山洪灾害防治项目资金的管理。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山洪灾害防治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14/6/26/art_1164176_7119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