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4-0011
浙财农〔2014〕2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快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步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经研究,现将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发的《浙江省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391号)第七条修改为:“养殖场(户)、省属单位符合条件的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申报相关材料,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送其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各地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调查和核实后,填写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申报表。”第八条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后备母牛的数量、业主,由申报单位所在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当地农业、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在每年3月底前将补贴资金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附养殖场(户)明细清单、汇总数。”
其他条文不变,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2014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14/3/18/art_1164176_7120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