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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帮扶四川藏区专项...

浙江省 (52) 2022-10-19 21:06:05

ZJSP12-2013-0036

浙财建〔2013〕350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经合办(协作办、农办),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对口帮扶四川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对口帮扶四川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对口帮扶四川藏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木里县)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对口帮扶项目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帮扶项目取得实效,根据《浙江省对口帮扶四川藏区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3〕78号)和有关法律、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口帮扶四川藏区的资金(以下简称“对口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对口帮扶资金的筹措、调拨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总量控制,分级统筹。浙江省筹措的对口帮扶资金规模总量按省政府要求核定,由省、市、县三级共同筹集。具体为:从2013年起,浙江省每年安排省、市、县三级帮扶资金共1.37亿元。承担帮扶任务的每个县(市、区)每年出资300万元,资金用于各对口藏区县;7个市本级每市每年出资300万元,资金用于各对口州本级;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用于对口地区的较大帮扶项目和人才培训等。

  (二)核定规模,分级管理。根据对口帮扶资金的总量,制订对口帮扶四川藏区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投资额严格控制在资金总量内。对口帮扶资金实行“项目化”计划管理,项目年度计划是安排对口帮扶资金的依据。对口帮扶资金按照“谁实施、谁管理”的原则,由对口藏区州、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拨付,当地相关部门负责抽查、验收和评估。

  (三)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对口帮扶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应当遵守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规定,通过国库调拨,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管理。省级对口帮扶资金列入省级预算,由省财政管理和拨付。市、县(市、区)对口帮扶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和拨付。

  第四条 对口帮扶的市、县(市、区)应将年度对口帮扶四川藏区的工作经费一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口帮扶部门工作经费不得挤占专项帮扶资金。

  第五条 年度帮扶项目及资金计划由浙江省经合办、省财政厅初审后,报省对口支援和山海协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由省、市、县财政拨付资金,省、市、县三级经合办(农办)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口帮扶资金由浙江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四川省对应的财政专户。帮扶资金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19类“援助其它地区支出”。2013年的对口帮扶资金应于9月底前拨付至对口地区,以后年度应于6月底前拨付。

  第七条 四川省对应州、县应当对对口帮扶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第八条 对口帮扶资金主要用于配套补助四川藏区的民生帮扶、人才培训、特色农牧业和产业合作等相关项目。具体包括:

  (一)支持民生改善,帮助援建农牧民扶贫新村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补助特色农牧业产业项目等。

  (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四川藏区投资兴业,帮助建设优质特色农产品基地;支持以“甘—眉工业园区”和“成—阿工业园区”建设为重点的产业合作项目。

  (三)支持基层干部、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农牧业致富带头人的培训等。

  (四)根据四川藏区实际情况,其它列入年度帮扶计划的项目。

  第九条 对口帮扶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四川藏区的财政预算,不得用于未列入对口帮扶计划的项目。

  第十条 承担对口帮扶任务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口帮扶资金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建立帮扶资金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帮扶资金使用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属基本建设的帮扶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制度。竣工财务决算由四川省对应州、县财政局批复,重大项目抄送浙江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浙江省经合办、浙江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对口帮扶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帮扶专项资金的情况,浙江省经合办应及时督促予以纠正,并由浙江省财政厅和承担对口帮扶任务的市、县(市、区)财政局停止拨款、收回资金。

  第十三条 双方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口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使用。有关职能部门或项目实施(承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帮扶过程中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对口帮扶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合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为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承担对口帮扶四川藏区任务的市、县(市、区)和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承担对口帮扶四川藏区任务的市、县(市、区)和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一、有关市、县(市、区)

  杭州市、江干区、下城区、上城区、西湖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乐清市、瑞安市;湖州市、德清县、安吉县、长兴县;嘉兴市、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嘉善县;绍兴市、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绍兴县、新昌县;金华市、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台州市、黄岩区、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县。

  二、省级有关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帮扶四川藏区专项...

http://czt.zj.gov.cn/art/2013/10/12/art_1164176_712716.htm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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