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综〔2012〕13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浙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规定,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财政部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取消和免征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涉及我省的,此次不再公布。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0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农业部门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限农业部直属黄渤海渔政局、东海渔政局、南海渔政局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部门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海关部门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国税、地税部门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外事部门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9项)
外事部门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财政部门
9.财政票据工本费(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属于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财政票据)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13/1/3/art_1164176_7120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