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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 (43) 2022-10-19 21:06:08

浙财企〔2012〕50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加快我省自主出口品牌的培育和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2〕33号)的要求,我们对《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2012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品牌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加快我省自主出口品牌的培育和发展,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增强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推进外贸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资金的来源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促进外经贸发展政策意见,每年在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品牌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

  符合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利于提高自主品牌的附加值,扩大我省自主品牌商品出口。

  第四条 申请品牌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以自主品牌出口的企业和相关项目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

  (二)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第五条 品牌资金资助或奖励的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出口品牌的创建、推广和保护,逐步提高我省自主出口品牌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支持企业或相关单位开展境内外自主出口品牌宣传推介活动,扩大我省自主出口品牌的国际市场影响力;

  (三)支持省级有关单位建设自主出口品牌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品牌宣传、推广等公共服务;

  (四)支持当年商务促进政策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品牌资金的资助内容和标准

  (一)对省商务厅组织的为整体推动、宣传全省自主出口品牌而在境内外举办或参加品牌展览会、推介会、发布会等活动的展位费(场租费)、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等给予一定资助。

  (二)对省商务厅组织的为整体推动、宣传全省自主出口品牌而在境内外实施的出口品牌统计分析系统和宣传推广项目,包括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费、形象设计、广告投放等费用给予一定资助。

  (三)对省商务厅组织的为推动自主品牌建设而进行国内外品牌交流等活动费用给予一定资助。

  (四)对相关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发生的注册费给予不高于70%的资助,每家企业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年度品牌建设工作成绩名列前茅的市、县给予一定的奖励,专项用于扩大企业自主出口品牌影响力的宣传推广等,具体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六)对当年我省商务工作重点内容确定的其他资助项目,在布置申报时另行明确具体资助标准。

  第七条 申报品牌资金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品牌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请表(表式附后);

  (三)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任务批件、项目合同等);

  (五)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等;

  (六)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品牌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品牌资金原则上实行年度申请拨付的办法。个别公共项目采取编制预算,经审核事先预拨,事后审核决算办法。各市、县(市)项目承办单位将年度内发生的属于品牌资金资助范围、并具备资助条件的项目的有关资料,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外经贸)部门;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外经贸)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后,于次年2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级项目承办单位的项目资料,于次年2月底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申请。逾期或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二)省商务厅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根据中介机构审核意见,提出项目资助资金的初步意见。

  (三)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项目资助资金进行审定,并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商务厅将资助资金及时拨付到省级有关企业、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

  (四)省级有关企业、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及时拨付到项目申请企业、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申请企业及单位对资助资金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第九条 品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重点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各级财政、商务(外经贸)部门要建立健全品牌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告。

  (三)对于发现的骗取、挪用品牌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其申请品牌资金资助的资格。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省财政厅、原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06〕207号)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12/12/17/art_1164176_712081.htm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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