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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39) 2022-10-18 22:06:01

财税〔202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附件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4日

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sszc/zxwj/202006/3eb98d45a2b7471b9426b9ccad8e14d5.shtm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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