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解读之五—法律责任

《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共四条,主要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会计法》未涉及但实际工作中新出现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一、违反会计岗位设置、会计人员聘任及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
1.责令限期改正。比如,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应当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予以解聘或者转任其他职务,并任用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会计人员。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行为人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从事了上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二、违反代理记账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代理记账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为;单位委托不符合规定的代理记账机构或者个人代理记帐的行为。对上述违规行为的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违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纠正错误。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对非法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非法代理记帐业务的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委托非法代理记账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代理记账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个人非法代理记帐业务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会计监督中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会计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检举人秘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应当依照本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三条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例》法律责任部分未涉及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瑞华会计事务所 惠全红)

《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解读之五—法律责任

http://czt.gansu.gov.cn/czt/c107433/201606/19139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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