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解读之四—会计监督
《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四章会计监督共有七条,分别对单位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接受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开展会计监督工作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条例》第二十三条是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规定。内部会计监督是一种微观层面的监督形式,是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经营成果等各方面进行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会计监督是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单位经营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避免或降低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的重要途径。
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强调的是对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包括法定监督和非法定监督两种类型:法定监督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目标由审计准则来设定;非法定监督的典型表现是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及会计从业人员应当认真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不得影响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确保审计报告的客观公正性。
三、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条例》第二十五条针对的是国家监督也称政府监督,也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中国经济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行的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
政府会计监督是以政府法定机构为监督主体所实施的宏观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及税务监督等几种类型。财政监督是财政部及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厅、局)依法对企业会计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是最主要的国家监督形式;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或政府审计机构依法对企业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监督;税务监督是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不仅可以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对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也能起到重要作用。
(兰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张巧良)
《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解读之四—会计监督
http://czt.gansu.gov.cn/czt/c107433/201606/19139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