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印发的《“十四五”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我委在充分征求各地(州、市)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编报和推送了《新疆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十四五”时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议方案》。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审核后,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时期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项目储备清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现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中的项目存在异议,可以书面提出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田刚 联系电话:0991-2823329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时期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项目储备清单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时期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项目储备清单的公示http://xjdrc.xinjiang.gov.cn/xjfgw/c108299/202108/cf07afb8f99e45dfa10a318a18425711.shtmlhttp://xjdrc.xinjiang.gov.cn/xjfgw/c108299/202108/cf07afb8f99e45dfa10a318a18425711.shtml